2023年海南初级会计师报名简章

2023-01-04

各市县财政局,各位考生: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海南考区考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考点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考务工作。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5.具备博士学位。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五)本通知“二、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五、考试时间考试时间及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18:00-20:005月13日高级会计实务(三)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海南考区考生统一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设海口、三亚考点;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只设海口考点,考生可选择就近考点参加考试。2.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10:00至7月8日12: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6月20日10:00至7月8日18:00。会计资格证书印制将直接采用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照片要求: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考生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或影响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四)网上缴费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考生缴费完成后,请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将无法取得考试资格。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若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可在缴费前自行登录修改。报名收费票据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需要打印票据的考生请按附件2第三条“关于电子票打印”的提示打票。七、资格审核八、其他考务日程安排(三)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全省各报名资格审核点完成合格人员报名资格审核。

2023海南中级会计师报名简章

2023-01-04

各市县财政局,各位考生:海南省财政厅负责组织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海南考区考务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考点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考务工作。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5.具备博士学位。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五)本通知“二、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五、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财务管理 18:00-20:00 5月13日 高级会计实务(三)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海南考区考生统一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初、中级会计资格考试设海口、三亚考点;高级会计资格考试只设海口考点,考生可选择就近考点参加考试。2.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10:00至7月8日12:00。网上缴费时间:2023年6月20日10:00至7月8日18:00。会计资格证书印制将直接采用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照片要求:近期彩色标准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尺寸25mm×35mm,像素295px×413px),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JPG或JPEG格式。考生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或影响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四)网上缴费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考生缴费完成后,请及时登录报名系统查询报名是否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将无法取得考试资格。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若考生报名信息填写有误,可在缴费前自行登录修改。报名收费票据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需要打印票据的考生请按附件2第三条“关于电子票打印”的提示打票。七、资格审核八、其他考务日程安排(三)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全省各报名资格审核点完成合格人员报名资格审核。

2023年安徽中级会计师报名简章

2023-01-04

内容简介:2023年安徽中级会计师报名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12:00;缴费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18:00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精神,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我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五)本通知“一、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二、考试科目(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三、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四、考试报名我省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资格前审”,即在报名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因此报考我省初、中级考试的考生需要进行信息采集。我省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行“资格后审”,即高级资格成绩合格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在高级会计师评审时一并审核,报考我省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无需信息采集(一)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ah.gov.cn/zdzt/hjgl/index.html。(二)初中级报名时间初 级信息采集起止时(含采集审核未通过)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23日24:00信息变更起止时间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2月27日17:00报名起止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2:00缴费起止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8:00信息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2月27日17:30 中 级信息采集起止时间(含采集审核未通过)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6日24:00信息变更起止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10日9:00报名起止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12:00缴费起止时间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7月10日18:00信息审核截止时间2023年7月10日10:00特别提醒:“含采集审核未通过”是指信息采集审核不通过,再次提交信息采集材料的,仍然属于信息采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报名缴费而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因报名期间信息采集或变更量大,为避免集中报名和审核拥挤,建议尽量提前完成信息采集或变更。(三)初中级报名流程考生务必在规定的节点时间内按照报名流程(见附件1)进行报名缴费。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及时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考生慎重报考,缴费一旦成功后,不能修改原报名信息,不能退费。(四)高级报名流程及时间考生直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进行登录报名。高级报名起止时间为2月7日至28日12:00,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8:00,逾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流程:注册—>网上报名—>选择“高级”—>报名承诺—>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生成报名注册号—>登录系统进行网上交费—>报名结束。(五)报名费及发票我省报名缴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和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初、中级每人每科56元,高级每人100元。网上缴费系统采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及银联卡支付。缴费成功后,考生可登录“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j.ahzwfw.gov.cn:8888),输入20位缴款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只在报名时显示,请注意保存),自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六)注意事项1.严格属地报名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属地报名原则,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进行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时,认真审核工作地、户籍地、学籍地和学历学位等相关内容。2.填报信息真实准确。考生应认真填写采集信息和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上传错误、信息填报差错、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不能报名或发证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所有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3.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照片需经专用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报名系统提供下载)审核通过并处理后方可正常上传,源文件要求清晰、完整、近期标准证件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295*413。考生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和成绩,或影响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五、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一)考试时间级别考试日期考试时间及科目初级5月13日至17日8:30-11: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14:30-17:30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9月9日至11日8:30-11:15中级会计实务13:30-15:45财务管理18:00-20:00经济法高级5月13日8:30-12:00高级会计实务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二)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2年12月31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4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5月9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初、高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6月16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6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6.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3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8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9月6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10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全省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6.2023年10月31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中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7.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六、其他事项(一)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加大力度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任务,做好本地区考生咨询答疑等服务工作,确保会计资格考试报名任务顺利完成。(二)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省、市级会考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四)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上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六)2023年11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流程2.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电话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13日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zdzt/hjgl/tzgg/147332351.html

2023年安徽初级会计师报名简章

2023-01-04

内容简介:2023年安徽初级会计师报名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2:00,缴费时间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28日18:00。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22〕3号)精神,2023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3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现就2023年度我省会计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4.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5.具备博士学位。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四)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五)本通知“一、报名条件”(二)中所述技校学历,是指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技工院校学历。本通知所述其他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六)本通知所述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工作年限为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七)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八)审核报考人员报名条件时,报考人员应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二、考试科目(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合格单,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三、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大纲。四、考试报名我省会计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资格前审”,即在报名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因此报考我省初、中级考试的考生需要进行信息采集。我省会计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继续实行“资格后审”,即高级资格成绩合格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在高级会计师评审时一并审核,报考我省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无需信息采集(一)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省财政厅“会计管理服务平台”:http://czt.ah.gov.cn/zdzt/hjgl/index.html。(二)初中级报名时间 初   级 信息采集起止时 (含采集审核未通过) 2022年12月20日至 2023年2月23日24:00 信息变更起止时间 2022年12月20日至 2023年2月27日17:00 报名起止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 2023年2月28日12:00 缴费起止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 2023年2月28日18:00 信息审核截止时间 2023年2月27日17:30   中   级 信息采集起止时间 (含采集审核未通过) 2023年5月1日至 2023年7月6日24:00 信息变更起止时间 2023年5月1日至 2023年7月10日9:00 报名起止时间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7月10日12:00 缴费起止时间 2023年6月20日至 2023年7月10日18:00 信息审核截止时间 2023年7月10日10:00 特别提醒:“含采集审核未通过”是指信息采集审核不通过,再次提交信息采集材料的,仍然属于信息采集。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报名缴费而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因报名期间信息采集或变更量大,为避免集中报名和审核拥挤,建议尽量提前完成信息采集或变更。(三)初中级报名流程考生务必在规定的节点时间内按照报名流程(见附件1)进行报名缴费。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审核截止时间前及时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考生慎重报考,缴费一旦成功后,不能修改原报名信息,不能退费。(四)高级报名流程及时间考生直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报名系统进行登录报名。高级报名起止时间为2月7日至28日12:00,缴费截止时间为2月28日18:00,逾期导致不能报名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流程:注册—>网上报名—>选择“高级”—>报名承诺—>选择报考省份—>查看报名流程—>填写报考信息、上传照片—>生成报名注册号—>登录系统进行网上交费—>报名结束。(五)报名费及发票我省报名缴费标准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皖价费〔2012〕85号和皖价费〔2005〕72号文件规定,初、中级每人每科56元,高级每人100元。网上缴费系统采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支持支付宝、微信及银联卡支付。缴费成功后,考生可登录“安徽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http://czpj.ahzwfw.gov.cn:8888),输入20位缴款识别码(缴款识别码只在报名时显示,请注意保存),自行下载财政电子票据。(六)注意事项1.严格属地报名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必须严格按照属地报名原则,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在进行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时,认真审核工作地、户籍地、学籍地和学历学位等相关内容。2.填报信息真实准确。考生应认真填写采集信息和报名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资料上传错误、信息填报差错、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不能报名或发证等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所有考生应据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如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证书签发机构将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严重者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3.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时使用的照片,将用于制作准考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照片需经专用报名照片审核处理工具(报名系统提供下载)审核通过并处理后方可正常上传,源文件要求清晰、完整、近期标准证件照片,白色背景,jpg格式,大于10KB,像素>=295*413。考生应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和成绩,或影响证书制作和领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五、考试时间及考务日程安排(一)考试时间 级别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级 5月13日至17日 8:30-11: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7: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中级 9月9日至11日 8:30-11:15 中级会计实务 13:30-15:45 财务管理 18:00-20:00 经济法 高级 5月13日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会计资格考试时间、批次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二)初、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2年12月31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初级、高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4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初、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5月9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5月13日至17日组织初级资格考试,5月13日组织高级资格考试。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初、高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6月16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初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6月30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高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6.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三)中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1.2023年4月3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明确本地区2023年度中级资格考试科目、报名日期、报名方式和考试时间等相关事项。2.2023年8月15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公布中级资格考试准考证网上打印起止日期。3.2023年9月6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考试值班电话,并将值班电话、值班人员等情况报省会计考办。4.2023年9月9日至11日组织中级资格考。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在检查数据完整性、进行违纪违规处理后,及时上报本地区中级资格考试所有批次考试数据和违规情况。5.2023年10月12日前,省会计考办组织完成全省中级资格考试评卷工作。6.2023年10月31日前,省会计考办向社会发布中级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同时公布本地区考试成绩、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7.考试成绩公布后1个月内,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复核、确认工作,并向省会计考办报送考试合格人员相关信息及书面报告。六、其他事项(一)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时间、程序组织网上报名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报名条件审核报考人员考试资格,加大力度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和变更审核任务,做好本地区考生咨询答疑等服务工作,确保会计资格考试报名任务顺利完成。(二)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于考试开始2日前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于考试开始前1日内完成对所有考点、考场和考试机检测等工作,并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省、市级会考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认真负责,精心细致做好考务管理各环节工作,及时把考试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考生,确保202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四)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人社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要求,及时研判情况,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考试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出现突发疫情紧急情况,确实不能正常组织考试的,由市级考试管理机构请示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后,上报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有关考区、考点的考试,向考生做好解释工作。(五)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已经取得的中级资格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1年。(六)2023年11月20日前,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向省会计考办报送202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附件:1.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流程2.各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电话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12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zdzt/hjgl/tzgg/147332351.html

必看|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抵个税每年3600元!消防类证书性价比之最!

2021-07-14

必看|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抵个税每年3600元!消防类证书性价比之最!国家政策解读★2019年国务院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中规定:1.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 2、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3、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 4、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 5、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开始实施。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项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继续教育专项扣除里明确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除了考证,有在修学历的考生也可以申请退税,每个月按照400扣除! 注:目前我国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技能人员资格),共有139项,包含消防设施操作员、安全评价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育婴员、保育员、电工、钳工、焊工、智能楼宇管理员、健康管理师、执业药师等。因此,拥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就意味着可抵每年3600元的个税+每年三次的职业补贴!  退税注意事项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未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需要补税的请2020年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否则将面临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年收入不超过12万可免个税汇算清缴。如此看来,消防设施操作员证真的是性价比很高的选择,考试机会多,证件用处广。时不我待,别犹豫了,快点行动起来,跟着小编一起每日刷题练起来! 

速看!新增上海市发布一建证书领取通知

2021-04-08

上海市人事考试院最新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领证通知》。一、快递服务为方便考生领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向考生提供证书快递服务。考生本人可自愿选择快递证书领取方式。(一)快递集中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二)快递领证时所需材料必须由考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收取快递(增报专业考生袋内装有成绩合格证明一份;全科专业考生袋内装有资格证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各一份)(三)快递办理流程1.快递下单。选择快递服务的考生本人可通过手机扫描以下“顺丰速运证书投递服务专用二维码”,在线填写考生姓名和报名证件号后八位,并按系统提示完成快递下单申请。选择快递服务的考生必须按照要求提供准确的寄递信息。(以上二维码仅供2020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证书快递服务使用)2.快递费用。快递费用(到付)由考生自行承担,费用标准以顺丰速运官网公布信息为准。3.物流查询。考生一般可在快递下单申请后72小时(如遇周末及节假日,快递物流时限相应延长)左右,关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并通过预留手机号码注册查询证书寄递物流信息及下载电子发票。4.顺丰速运证书投递咨询电话:18816904521二、现场领取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暂停现场领取业务,恢复时间将根据本市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徐汇校区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确定。预计时间较长,建议快递领取。三、逾期领证逾期领证采取快递服务方式,具体操作详见本通知快递办理流程。四、监督电话:61969000-2请所有成功通关一建考试的考生速去领取自己的证书。另外,2021年度一建备考已经开启,考生们纷纷开始备考,如果你想参加2021年一建考试普思顿建议您尽早备考,预留充足的备考时间,确保高效率备考!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03-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中表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具体规定如下: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粮食储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相关物流、寄递、仓储场所经营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根据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公路隧道的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落实公路隧道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四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并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承租人及时整改:(一)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功能或者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的;(二)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存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规停放或者充电行为的;(三)承租人在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内有其他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承租人发现出租建筑物或者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及时消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省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租赁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五条 大型连锁企业驻粤总部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工作,督促、指导连锁经营单位和直营门店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十六条 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老年公寓、养老院、福利院、居民住宅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杜绝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鼓励在上述场所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新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喷淋装置。第十七条 鼓励大型住宅区、公共建筑群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支持。志愿消防队(含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并为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治技术支持和整治验收服务、智慧消防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以及经费保障的部门或者机构职责分工,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养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不得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第二十条 拆除、迁移、关闭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规划,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接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关于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人员及其职责,落实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数据录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二条 居住建筑设有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应当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除有特殊安防要求外,非居住建筑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灯箱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救援行动和建筑物消防安全。建筑物外立面带电使用的广告牌、灯箱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广告牌、灯箱开展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要求。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火隔间和下沉式广场等部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建立访客安全告知制度。鼓励高层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发现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且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住宅小区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供电等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保修期满后,需要进行大修、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未及时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物业服务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致使共用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的,维修费用由物业服务人承担,不得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和利用居民住宅开展旅馆业经营的场所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办理租赁登记,不予办理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幼机构和学生校外托管、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其消防安全要求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开关插座、电线电缆、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等产品列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电力管理部门、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用电火灾防范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用电单位和个人有超负荷用电、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可以依法中止供电和处罚。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产、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工作。第三十条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指导督促建设单位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无法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禁止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第三十一条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廊防火分隔的检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第三十二条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餐饮服务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当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在燃气或者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餐饮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每季度对烹饪操作间集烟罩、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和燃气管道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并建立台账。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园林绿化、设置景观设施等方式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得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行为。第三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要求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筑物,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靠外墙部位,并能直通室外。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控制设施设备操作,熟悉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程序,并依法履行相关设施设备管理岗位职责。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能够通过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消防控制室所有控制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加强对违章建筑、“三合一”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的专项治理,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本系统各单位和有关行业组织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的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对不按照规定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依法将消防执法职能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地区,相关消防违法行为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查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具有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三十九条 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第四十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共同推进消防信用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纳入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消防执法行为,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危害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安全、擅自连接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管网系统或者盗用城市公共消防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依法处罚。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依法履行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发现火灾未立即报警或者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紧急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或者在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场所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有违法在道路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车辆、设置停车场(位)、放置障碍物或者乱搭乱建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老旧建筑,是指建成于2000年以前的既有建筑。(二)小型场所,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档口;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小作坊;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并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咖啡馆和其他具有卡拉OK功能的小娱乐场所;2.其他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与建筑其他部位分隔,设有独立安全出口并具有生产、经营、储存功能的场所。(三)“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四)村级工业园,是指分布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土地和使用权为村集体的国有土地上,现状或者历史上主要为工业、仓储物流等用途的工业连片区块。(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六)微型消防站,是指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官方原文链接:http://www.gd.gov.cn/xxts/content/post_3237139.html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考取消防资格证书可领1500元补贴

2021-02-10

导读:近日,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发布了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2020年第六批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公示名单中指出获得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每月可申领1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近日,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发布了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2020年第六批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公示名单中指出获得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每月可申领15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  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2020年第六批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39号)、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银人社发[2017] 402 号)要求,现将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办理的1284人次技能提升补贴情况公示如下。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至19日。如有不符合条件的,可拨打举报电话0951-6019572反映情况。  附件:银川市2020年第六批技能补贴人员公示名单.xlsx银川市2020年第六批技能补贴人员公示名单.xlsx  银川市就业与创业服务局  2021年1月15日  2020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结束,鸿心学堂教育预祝各位考生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在今年如愿取证!对于那些在今年未能参加考试或者感觉成绩不理想的考生,鸿心学堂可以助你们把握明年的取证机会。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五种全新升级的班次课程已经上线,新征程,新起点,预祝大家今年一次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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